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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9年全县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9年全县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10-12 04:43:00
关于印发2019年全县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2019年6月26日,沂源县人民政府印发《2019年全县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方案指出,在集中供暖及气代煤、电代煤覆盖不到的区域,推广使用民用清洁煤炭(优质块煤),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2019年年底前完成民用清洁煤炭推广3.3万吨。市财政按照120元/吨给予奖补;县财政按照120元/吨予以配套,其中各镇(街道)清洁煤炭推广和劣质散煤治理经费按不超过20元/吨列支。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2019年全县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2019年全县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
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全县空气环境质量,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市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3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疏堵结合”的原则,县、镇(街道)、村协同,积极动员各方面力量,全面推进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在集中供暖及气代煤、电代煤覆盖不到的区域,推广使用民用清洁煤炭(优质块煤),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2019年年底前完成民用清洁煤炭推广3.3万吨(具体推广任务见附件1)。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加快推进集中供暖和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能源替换,实现民用散煤减量替代,进一步减少煤炭用量和污染物排放。二、强化政策扶持经县级初核、市级复核后,市财政按照120元/吨给予奖补;县财政按照120元/吨予以配套,用于清洁煤炭补贴和清洁煤炭推广、劣质散煤治理费用支出,其中各镇(街道)清洁煤炭推广和劣质散煤治理经费按不超过20元/吨列支。三、工作职责要求(一)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政府清洁煤炭推广任务对各镇(街道)进行任务分解;组织实施清洁煤炭配送县级初核,配合市级审计部门进行复核,按复核结果发放奖补资金;对冬季季节性储煤场地煤质及环保治理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各镇(街道)清洁煤炭配送情况定期进行抽查,严禁虚假配送,对配送企业配送煤炭质量不定期进行抽检,抽查抽检情况列为对镇(街道)清洁煤炭推广工作考核主要内容。(二)各镇(街道):对辖区内推广民用清洁煤炭和劣质散煤治理负有主体责任,要因地制宜制定切实管用的民用清洁煤炭推广方案和措施;按照县民用清洁煤炭配送招投标基础条件(见附件3),组织清洁煤炭配送企业招投标工作,确定本辖区清洁煤炭配送中标企业并与中标企业签订履约合同;要完善配送程序,确保明确到村到户,信息完整准确,确保配送流程透明度和可核查性,杜绝弄虚作假,所有配送原始资料留存,用于备查、考核与审计;要严把配送煤炭质量关,确保配送煤炭符合淄博市民用清洁煤炭质量要求(见附件2),每周一把上周清洁煤炭配送情况信息报县发展改革局。要发挥好基层组织的作用,做好辖区内季节性储煤场地的环保治理和煤炭质量监控工作,对未备案的季节性储煤场地予以坚决取缔;严禁流动劣质散煤销售,压实属地责任,严格工作考核,实现群防群治。对配送过程中出现的投诉问题及时予以妥善处理。(三)中标配送企业:要服从各镇(街道)清洁煤炭推广工作安排,认真组织货源,保证足量供应;按照淄博市民用清洁煤炭质量要求,每批次购进配送煤炭须附有煤质检验报告备查;配送供应价格要充分体现政府补贴性质,要按照低于同期同质量产品市场价格配送,尽可能地让利于广大清洁煤炭乡村用户;按照各镇(街道)规定的配送流程,明确到村到户、登记造册,对弄虚作假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要与煤炭配送所属镇(街道)签订履约合同并交纳履约保证金,对配送煤炭质量负责;对发生的配送煤炭投诉问题,要积极配合所属镇(街道)立即妥善处理。四、组织领导各镇(街道)作为本行政区域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推广措施。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持续开展民用清洁煤炭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县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服务等工作,对各镇(街道)清洁煤炭推广和散煤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县政府将适时组织对各镇(街道)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和劣质散煤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对各镇(街道)散煤清洁化治理及推广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2019年全县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任务分解表 2.淄博市民用清洁煤炭质量要求 3.沂源县民用清洁煤炭配送招投标基础条件
附件12019年全县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任务分解表
附件2淄博市民用清洁煤炭质量要求民用清洁煤炭质量要求:全硫(St,d)≤0.5%,灰分(Ad)≤16%,挥发分(Vdaf)≤12%,发热量(Qnet,ar)≥24MJ/kg(5740大卡)。进入本市、在本市经营、燃用的民用散煤应符合上述民用清洁煤炭质量要求。 附件3 沂源县民用清洁煤炭配送招投标基础条件为确保民用清洁煤炭配送工作顺利开展,实行公开招标,具体招投标要求如下:1.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包含煤炭销售等相关内容)、《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证件(注:已办理上述“三证合一”的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有效证件)。2.供应商近三年内无犯罪记录。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应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www. creditsd.gov.cn)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相关条件。5.供应商储煤场地符合环保要求。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工商联。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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