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保局发布关于深化燃气(油)锅炉氮氧化物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通告。通告要求全市燃气(油)锅炉业主单位须切实开展低氮改造等锅炉氮氧化物治理工作,确保于2017年4月1日起全面达到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 按照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北京全市在用燃气(油)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需根据相关要求执行80毫克/立方米的排放限值,北京全市新建燃气(油)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需执行30毫克/立方米的排放限值。 依据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二氧化硫等四种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3〕2657号)的规定,市、区环保部门将依法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对文件规定的氮氧化物等重点污染物加倍征收排污费。 为鼓励开展低氮改造工作,北京市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京环函〔2016〕293号,以下简称《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各相关区政府配套补助方案等相关规定执行。符合补助条件的燃气(油)锅炉业主单位,到各区政府明确的主管部门办理补助资金的申领手续。 据了解,北京市范围内于2015年7月1日之前建成的在用燃气(油)锅炉业主单位(含中央、部队、市属、区属等单位)实施锅炉低氮改造,可享受补助资金。根据治理效果,实行差别化的资金补助政策,鼓励“提前改造、一步到位”。通过低氮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给予不低于市场平均改造投资额30%的补助;浓度值在30-80毫克/立方米之间的项目,给予不低于市场平均改造投资额25%的补助。具体项目改造投资额依据《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