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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清河县县域全境规划为禁煤区

2022-04-11 14:17:00

邢台市清河县县域全境规划为禁煤区
邢台市清河县县域全境规划为禁煤区为进一步减少煤炭污染,持续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邢台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邢台市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强化攻坚方案》的要求,结合清洁取暖替代改造进展情况,清河县决定对禁煤区范围进行调整。
一、禁煤区范围
禁煤区范围为清河县县域全境。
二、禁煤措施
在禁煤区内禁止燃用、销售、储存、运输任何煤炭,全面使用清洁取暖方式进行替代。
(一)禁止用煤。禁煤区范围内除电力、集中供热外其它燃煤实现“清零”。
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在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通过“煤改气”“煤改电”或其他分散式清洁取暖替代禁煤区内生产、生活和商业活动用煤。
(二)禁止售煤。全面取缔禁煤区范围内所有煤炭经营场所,禁煤区内严禁单位和个人采购和销售煤炭及其制品。
(三)禁止储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煤炭及其制品。各类用户现存自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由属地政府于2020年10月底完成收储。
(四)禁止运煤。除政府允许的单位按照规定用途运输、储存和使用煤炭以及过境煤炭运输车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在禁煤区范围内运输煤炭及其制品。
三、处罚措施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煤区内燃用、销售、储存、运输散煤的单位和个人,由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对拒绝或妨碍禁烧工作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生效时间
本《通告》规定的各项禁煤措施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行。
特此通告2020年3月7日内容来源:邢台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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