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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解读来啦!

2022-03-24 14:15:00

《咸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解读来啦!
《咸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解读来啦!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大力推行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党的十九大又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
自2018年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召开以来,咸阳市积极行动,严督实导,狠抓整改,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突出问题,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通过强有力的督查,咸阳市上下形成合力推进污染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虽然咸阳市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相较于全省其它地市,咸阳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仍然偏大,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投入不足,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滞后,亟需产业升级。
在关注咸阳市本身同时,还必须正视的一个问题是,咸阳市地处汾渭平原,是我国“打赢蓝天保卫战”的主战场,近年来汾渭平原多项污染指标不降反升,问题突出,亟需加大治理力度。作为国家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区域,咸阳市迫切需要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本市实际情况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切实解决全局性法律无法明确、无法解决的一些在职责划分、防治责任、信息共享、区域协作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咸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分五章五十八条,分为总则、监督管理、防治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由于《条例》属于实施性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实施性立法一般不重复上位法内容,只对上位法作补充和完善。因此,《条例》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以下方面做了补充和完善:强化政府责任 明确部门职责
《条例》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建立起大气污染防治体系。
咸阳市的大气污染问题的核心在于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的调整,同时也将《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没有规范的、但在实践中问题比较突出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问题纳入法律调控范围,
各级政府应当
1着力调整运输结构,推动公路交通提速、铁路运输增量、出行方式优化;
2优化用地结构——优化中心城区空间发展格局,加快构建集约高效的生产空间、宜居适度的生活空间、山清水秀的生态空间。
3建立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根据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改善的程度和排名奖优罚劣,4同时建立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和部门负责人晋升的重要依据。
进一步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职责的内容,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受本级政府委托对同级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安排部署、协调指导、监督考核,使大气污染防治中的统一监督管理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实质内容。
《咸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解读来啦!(二)
《咸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分五章五十八条,分为总则、监督管理、防治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由于《条例》属于实施性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实施性立法一般不重复上位法内容,只对上位法作补充和完善。因此,《条例》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以下方面做了补充和完善:
区分污染源种类 明确各部门职责并加以细化
《条例》借鉴、归纳、提炼了全国各地的经验做法并结合咸阳市的实际情况,形成了具有咸阳特色、强调针对性、易于操作的一系列制度规范。《条例》区分大气污染源种类,厘清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对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移动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进行细化,对《大气污染防治法》没有明确的执法部门予以明确,从而提高监管执法力度。
01关于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的监管
《条例》规定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和清洁能源扶持优惠政策。
通过能源结构的调整,降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从而从根本上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
实施产业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条例》规定了产业准入制度和落后工艺、设备、产品淘汰制度,要求市政府制定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
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
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煤炭工业等主管部门提出本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并制定产业转型升级计划。
为降低区域空气质量恶化的趋势,调整用地结构,制定退城入园方案,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高能耗、高排放行业企业退出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城市建成区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
02关于移动污染源防治的监管
《条例》针对咸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逐年增多、逐渐成为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的现状,用八条的篇幅(接近全文七分之一)对移动源的大气污染防治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包括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测取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维修的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联动执法和信息数据共享机制。
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由于上位法规定不够具体,没有出台具体的管理规范和技术规范,是当前的立法难点。
《条例》规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系统,对需要重点监控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登记。
以下主管部门和农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档案以及相应的行业管理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明确了行业监管责任,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本市生态环境监管责任的划分分别由相关部门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予以处罚。
03关于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
《条例》对扬尘监管的主体予以明确,改变过去防治职责不清、有些问题无人监管的困境,尤其是对于《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没有明确的道路扬尘防治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细化。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
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拆迁工程、渣土场、渣土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负责违法用地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以及违法取土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公路管理机构
负责国道、省级公路除城镇过境段以外的公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县级公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级公路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水利部门
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活动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明确谁负责谁管理的制度。
同时在41-45条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生产单位、运输单位、管理单位的扬尘防治措施。
在51-53条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尤其是物料运输和渣土运输的监管分属不同部门,对运输煤炭、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和运输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和渣土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分别由交通运输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内容延伸:《咸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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