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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涉县2019年洁净煤每吨补贴400元

2021-10-14 23:11:00

河北涉县2019年洁净煤每吨补贴400元
河北涉县2019年洁净煤每吨补贴400元
日前,《涉县2019年度洁净煤保供实施方案》印发,方案指出,对“煤改气”“煤改电”“煤改新”及集中供热无法或暂时不能覆盖的区域,切实抓好洁净煤(含颗粒洁净型煤、蜂窝洁净型煤、颗粒无烟煤、蜂窝无烟煤)保供,确保居民温暖过冬。2019年采暖季洁净煤补贴标准暂定为400元左右/吨,其中省补贴100元/吨,市补贴100元/吨,每户采暖季补贴洁净煤不超过1.5吨。

涉县2019年度洁净煤保供实施方案根据《河北省采暖季洁净煤保供方案(2018-2020年度)》(冀发改运行〔2018〕1394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2019年度采暖季洁净煤保供推广工作,加快城乡居民分散燃煤污染治理,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推进大气污染治理的决策部署,减少和抑制冬季散煤取暖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坚持统筹兼顾、精准施策、突出重点、保证民生的原则,结合我县“双代”工程具体实施情况,对“煤改气”“煤改电”“煤改新”及集中供热无法或暂时不能覆盖的区域,切实抓好洁净煤(含颗粒洁净型煤、蜂窝洁净型煤、颗粒无烟煤、蜂窝无烟煤,下同)保供,确保居民温暖过冬。
二、保供范围
结合我县“双代”工程具体实施情况,除已列入 “双代”任务以及实现集中供热的村全部纳入洁净煤保供范围。
三、补贴政策
按照《河北省洁净煤保供方案》,2019年我县采暖季洁净煤补贴标准暂定为400元左右/吨,其中省补贴100元/吨,市补贴100元/吨,每户采暖季补贴洁净煤不超过1.5吨。
四、实施步骤
从4月份开始,至9月底结束,共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确村确户阶段(5月10日前)。3月15日采暖季结束后,4月底组织召开全县洁净煤推广动员大会。各乡镇组织召开动员会,并制定洁净煤推广工作实施方案,对洁净煤推广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对各乡镇开展确村确户工作,收集汇总各乡镇洁净煤所需总数,各项数据要具体到村到户,汇总后数据于5月10日前报县发改局。
(二)依法依规,组织招投标阶段(5月10日-6月10日)。由县招投标办从河北省公布的列入省批的186家洁净煤生产配送中心和我县范围内具有购销经营资质的煤炭经营企业进行招投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整理并向县招投标办提供颗粒洁净型煤、蜂窝洁净型煤、颗粒无烟煤、蜂窝无烟煤质量检测标准,6月10日前完成洁净煤保供企业招投标工作,并签订购货合同。
(三)加大力度,全力备煤阶段(6月10日-7月10日)。中标洁净煤保供企业积极开展备煤,于7月10日前完成备煤工作。企业备煤结束后,由县财政依据备煤企业正式合法票据、煤炭质量检测报告和备煤量等将财政补贴资金的三分之二拨付至备煤企业,待配送结束经乡镇和村签字确认后拨付剩余三分之一的财政补贴资金。
(四)严密组织,有序配送阶段(7月10日-9月30日)。各乡镇要明确洁净煤保供负责同志,并在所辖村明确联络人员,逐户登记造册,实行清单式管理,并在各村建立配送点,做到应保尽保、应供尽供。各乡镇于5月30日前将负责人及配送点建立情况报送至发改局。中标洁净煤保供企业备煤结束后,由各乡镇依据本乡镇各村洁净煤需求情况,从中标企业中选取配送企业并与企业对接进行配送。企业要按照各乡镇确村确户所上报的需求量进行配送。企业将洁净煤配送至各乡镇确定的村级配送点后,由乡镇或村按照配送量统一收取群众应付资金部分,转交至企业,并由各村级配送点依据确村确户数据自行配送至各户,配送工作要在9月底前全部完成。
五、责任分工
按照省、市洁净煤保供工作有关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担其责,确保洁净煤保供工作落实到位。
1.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洁净煤保供工作主体责任,负责本辖区洁净型煤配送网点建设及推广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要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做好洁净煤采购、配送及资金收取、安全使用、宣传引导等工作,确保按省、市、县要求供应到位。要严格本辖区内的散煤管控,确保本辖区内的散煤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管得住、控的好。
2.县发改局负责,协调全县洁净煤保供工作,按洁净煤保供方案,建立完善洁净煤配送体系,组织好供应。
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按照确村确户原则建立详实供需台账,做好农村地区洁净煤推广工作,确保到村到户。要加强农村地区洁净煤推广工作的督导检查,并做好与省、市部门的沟通对接。
4.县财政局负责,提出洁净煤保供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和落实洁净煤保供补贴政策,并建立严格的补贴资金审核制度,据实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洁净煤保供企业,并做好监督使用。
5.县审计局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跟踪审计,确保洁净煤补贴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对骗取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涉及有关企业的一律取消其配送资格。
6.县招投标办要依法依规按要求完成洁净煤保供企业的招投标工作。
7.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涉县分局负责做好居民用煤监督检查工作,引导和鼓励使用定点供应的洁净型煤;对拒报、谎报、瞒报、欺骗消费者使用劣质煤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负责对洁净型煤环保性能跟踪监测、监督管理和减排效果核算。
8.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散煤管控力度,严格执行煤质检验标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入县边界卡口管控,控制不合格散煤输入;落实质量管控责任,完善企业内控制度;强化散煤市场监督管理,严禁劣质散煤流通销售;严格散煤使用环节监管;依法处置劣质散煤。
9.县公安局、交运局负责,保障洁净煤运输道路通畅。
10.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推广进度,定期按各乡镇洁净型煤推广完成比例排名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农村洁净煤保供工作的组织协调,在全县实行领导包联制度:县级领导包联各自联系乡(镇),深入一线开展工作,实施督导调度,确保任务完成。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有关乡(镇)政府是洁净煤保供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责任人。各乡(镇)要建立以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为指挥长的相应组织机构,实行乡(镇)领导包联到村、村干部包联到户,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实行专人分管,全力推进工作落实。
(二)严格产品质量管控。县市场监管局要建立洁净煤批次抽检制度,制定质量抽检台账,要严格执行国家《商品煤民用型煤》GB34170-2017国家标准、河北省《洁净颗粒型煤》DB13/2122-2014地方标准和《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地方标准,企业对首次销售不合格洁净煤,除免费更换外,要按照相关法规给予处罚;对累计2次出现质量问题的,除加大处罚力度外,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相关企业进行约谈、告诫;对累计3次出现质量问题的,取消相关企业配送资格。
(三)加强配送服务体系建设。要进一步完善覆盖全区域的乡镇、村、街道配送体系,结合本区域“双代”工程,按照“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的原则,确保居民温暖过冬。同时要以洁净煤生产经营企业为基本节点,建立乡镇、村两级信息节点联络员等制度,要求每个企业建立洁净煤配送销售台账及原料煤采购地、采购数量、煤质指标等信息账套,对洁净煤实行智能化、网络化管理,建立高效便捷的配送服务体系。
(四)优化营商发展环境。各有关乡(镇)政府和县发改、环保、科工、市场监管、交运、公安、交警等部门要通力合作,为全县洁净煤储备和保供提供便利条件,营造良好生产经营环境,在企业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和环保达标排放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勒令企业停限产,不得查扣企业运输车辆,不得乱检查、乱收费。
(五)建立信息反馈机制。为及时掌握我县洁净煤生产供应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各乡(镇)要明确专人负责,于洁净煤配送工作开始后,每日上报洁净煤配送情况。
(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利用电视台、电台广播、报刊、平面广告、大屏幕、宣传画册、标语、网络等媒体优势,加大对雾霾危害、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洁净煤推广使用的宣传;曝光散煤整治不到位问题,规范重点民用煤炭、洁净煤生产、销售和燃煤单位落实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引导和鼓励公众监督洁净煤生产、销售、使用工作。通过宣传,不断提高广大居民对清洁、高效、环保能源技术和产品的认识,引导居民积极使用,自觉抵制散煤燃烧,不断增强城乡居民和单位的环保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七)抓好督导落实。县大督查办、县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涉县分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对各乡镇洁净煤保供方案落实情况、补贴资金落实情况、企业开工情况和洁净煤配送情况督导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确保采暖季群众取暖用煤需求。

内容来源: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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