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北京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深化燃气(油)锅炉氮氧化物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通告。 内容提要:全市燃气(油)锅炉业主单位须切实开展低氮改造等锅炉氮氧化物治理工作,确保于2017年4月1日起全面达到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 责任主体:全市燃气(油)锅炉业主单位,特别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燃气(油)锅炉的中央国家机关,驻京部队,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央和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带头开展氮氧化物治理工作。 改造时限:2017年4月1日前。 标准限值:按照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全市在用燃气(油)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需根据相关要求执行80毫克/立方米的排放限值,全市新建燃气(油)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需执行30毫克/立方米的排放限值。 有补助!有补助!有补助!~~重要的事情说三遍~~:符合如下补助条件的燃气(油)锅炉业主单位,到各区政府明确的主管部门办理补助资金的申领手续。 1.本市范围内于2015年7月1日之前建成的在用燃气(油)锅炉业主单位(含中央、部队、市属、区属等单位)实施锅炉低氮改造,可享受补助资金。 2.低氮改造是指燃气(油)锅炉业主单位通过采取更换低氮燃烧器、整体更换燃气锅炉等方式,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污染治理工程。 3.通过低氮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市级给予不低于市场平均改造投资额30%的补助;浓度值在30-80毫克/立方米之间的项目,市级给予不低于市场平均改造投资额25%的补助。~~区级也有配套补助哦!~~ 4.各锅炉业主单位是实施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的责任主体,应自主选择低氮技术和设备,承担改造项目的安全、环保、节能责任。在改造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安监、质监等部门的相关规定,规范操作、确保安全。 5.低氮改造项目验收需符合《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