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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BOT、EPC、EMC等几种节能服务模式区别与联系

2021-04-14 21:53:00

PPP、BOT、EPC、EMC等几种节能服务模式区别与联系

核心提示:节能服务是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收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达到“双赢”的目的的服务。本文对于PPP、BOT、EPC、EMC等几种节能服务模式进行解析,分析其区别和联系。



一、节能服务模式

PPP(公私合作关系:Public-privatePartnership)

PPP模式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PPP模式虽然是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但在国外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应用。英国75%的政府管理者认为PPP模式下的工程达到和超过价格与质量关系的要求,可节省17%的资金。适于PPP模式的工程包括:交通(公路、铁路、机场、港口)、卫生(医院)、公共安全(监狱)、国防、教育(学校)、公共不动产管理。
PPP模式的目标有两种,一是低层次目标,指特定项目的短期目标;二是高层次目标,指引入私人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综合长期合作的目标机构目标层次如图1所示。
  
 
EMC(合同能源管理:EnergyManagementContract)


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

BOT(建设-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

即业主与服务商签订特许权协议,特许服务商承担工程投资、建设、经营与维护,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服务商向业主定期收取费用,以此来回收系统的投资、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特许期结束,服务商将固定资产无偿移交给业主的一种投资模式。
特征
(1)私营企业基于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由招标方式进行);
(2)由获专营权的私营企业在特许权期限内负责项目的建设、经营、管理,并用取得的收益偿还贷款;
(3)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项目公司无偿或有偿移将该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


EPC(设计-采购-施工: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


节能环保工程建设行业总承包业务的普遍模式,即服务商承担系统的规划设计、土建施工、设备采购、设备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最后将系统整体移交业主运行。
基于EPC总承包模式较传统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所具有的前述基本优势,其基本特征可以总结为:
(1)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发包人(业主)不应该过于严格地控制总承包人,而应该给总承包人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较大的工作自由。
(2)发包人(业主)对EPC总承包项目的管理一般采取两种方式:即过程控制模式和事后监督模式。
(3)所谓过程控制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聘请监理工程师监督总承包商“设计、采购、施工”的各个环节,并签发支付证书。发包人(业主)通过监理工程师各个环节的监督,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FIDIC编制的《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
(4)所谓事后监督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一般不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但在竣工验收环节较为严格,通过严格的竣工验收对项目实施总过程进行事后监督。
(5)EPC总承包项目的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整个过程负总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及建设工程的所有专业分包人履约行为负总责。也即,总承包人是EPC总承包项目的第一责任人。

EPC C(总承包+托管运营: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Commission)
在系统建设阶段采用EPC总承包的服务模式,在运营阶段采用系统托管运营模式。
系统托管运营模式的应用和推广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一方面,节能减排项目运营技术往往与其主营业务技术要求差别较大,而节能减排项目往往结构复杂、涉及面广、技术含量高,项目建成移交后,对企业承接的操作、维护及管理人员技术素质要求较高。企业由于缺乏专业技术人才,接手节能、减排项目后往往出现运营效果不理想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技术壁垒等原因,业主在招标确定总承包方时,很难从书面材料中确定投标方案的优劣,而增加运营要求,可以将项目质量风险交给总承包方自己承担,从而规避项目风险。

二、区别与联系

EMC与BOT

EMC模式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合同能源管理。这种模式可以高效减少能源费用,并将对项目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依照具体的业务方式,可以分为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承诺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
在节能项目中,EMC可以视为BOT模式的一种创新,因为两者的基本方式和目的都是一致的,既通过在运营期间的收益来收回投资。唯一的区别在于,在BOT项目中,投资方对项目收益是完全享有的,而在EMC项目中,能耗企业也可以分享到一定比例的收益,对项目的实施更有推动作用。

PPP与BOT
 
  从广义上来说,PPP指的是企业参与提供传统上由政府独自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模式。从世界银行对PPP的分类来看,主要包括外包类、特许经营类和私有化类。因此,BOT本质上也可视为是PPP的一种。

  但从合作关系而言,BOT中政府与企业更多是垂直关系,即政府授权私企独立建造和经营设施,而不是与政府合作,PPP通过共同出资特殊目的公司更强调政府与私企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
  PPP的优点在于政府能够分担投资风险,能够降低融资难度,双方合作也能够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不同目标,形成社会利益最大化,但缺点在于增加了政府潜在的债务负担。BOT优点在于政府最大可能的避免了项目的投资损失,缺点是投资风险大,私营资本可能望而却步,且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不同,单方面利益最大化的纳什均衡并非全社会最优。


BOT与EPC C

BOT与EPC C的最主要区别是:在BOT模式下,服务商以自有资金进行工程投资建设,拥有特许期限内相关资产的所有权,特许期结束后,该所有权转至业主,带有融资性质;而在EPC C模式下,服务商全程都不拥有工程相关资产所有权,仅依所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
三、案例研究

土壤修复模式与典型案例


“先修复,再出让”资金依赖政府,不可持续。从企业获得土壤修复项目角度看,目前应用最广泛的商业模式主要有BOT和EPC两种模式。

 目前处于探索阶段的新型商业模式有PPP模式(政企合作)、EMC(合同能源管理)等,我国已有企业试水先行。

工业污染场地修复经典案例——永清“岳塘模式”

模式:PPP(政企合作)
计划投入资金:95亿元,其中环境治理约20亿元
资金来源:财政投资和自筹资金
修复体(面)积:重度污染1.74平方公里,总面积8.12平方公里
预计单位成本:16.42万元/亩
治理时间:3-5年
主要污染物:重金属(镉、锰、铜、铅)
预期效果:“岳塘模式”启动直接破局我国重金属污染治理难题,有望为公司带来数百亿规模的蓝海市场,三年内实现百亿销售目标将“近在咫尺”。

矿区土壤修复经典案例——紫金矿业污染事件修复

模式:PPP(政企合作)
治理费用:8.3亿元,其中植被恢复投入0.8亿元
资金来源:紫金矿业集团
绿化体(面)积:1.08万亩
单位成本:7400元/亩
主要污染物:铜离子
修复技术:垂直生态屏障系统
修复时间:2010-2012
确认收入:12,700万元
修复企业:高能环境
取得效果:实现环境功能的基本修复,修复面积1.08万亩。并且对于企业进行合理规划防控污染,紫金矿业各分(子)公司均按照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要求,积极落实污染物减排任务,实现总量及污染物减排目标。


农田土壤修复经典案例——大环江河流域土壤污染治理治理后的桑园

模式:BOT模式
治理费用:2650万元
资金来源:国家财政2450万元,地方政府配套200万
修复体(面)积:1280亩
单位成本:20703元/亩
主要污染物:重金属(镉、砷)
修复技术:植物萃取技术、超富集植物-经济作物间作修复技术、植物阻隔修复技术、化学修复技术
修复进程:2005-2010研发;2010-2012治理;2012-2015通过验收
修复企业:中科院物理资源所环境修复中心

修复效果:按20年、50年中长期农业收益计算,修复后的1280亩农田可产生经济收入1.56亿元和3.9亿元在植物萃取修复区域,土壤中镉和砷的含量平均每年降低10%治理区域农产品产品达到当地正常产量水平90%以上,农产品的重金属合格率达到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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