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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DB32/ 3967-2021
江苏省《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DB32/ 3967-2021
2023-06-14 01:46:00
江苏省《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3967-2021日前,江苏发布《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3967-2021),规定新建固定式燃气轮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定为15毫克每立方米。
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运行管理、监测和达标判定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辖区内固定式燃气轮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与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以天然气为燃料、单机输出功率10MW以上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以及区域型冷热电(或热电)分布式能源供应系统中的固定式燃气轮机。本标准不适用于航空和舰船上的动力燃气轮机,以及应急移动式燃气轮机发电机组。
标准中排放控制要求现有固定式燃气轮机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新建固定式燃气轮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新建固定式燃气轮机烟囱高度及距离周边住宅的距离按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表1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标准监测方法烟气监测孔和采样平台:按HJ 75的要求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置永久性的烟气监测孔、采样平台。监测负荷:氮氧化物的手工监测负荷应按照HJ/T 397的规定执行。监测分析方法:氮氧化物的监测要求应按照HJ/T 397和HJ 75的规定执行,氨逃逸的监测要求按照HJ 2040的规定执行。监测分析方法见表2。表2氮氧化物与氨逃逸的监测分析方法
标准达标判定及计算1.手工监测达标判定按照表2的方法进行手工监测,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值不超过标准限值,即属于达标排放。
2.连续监测达标判定按照表2的方法进行连续监测,氮氧化物月均值不超过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且日均值和小时值满足以下要求:a)日均值不超过排放限值的110%;b)95%的小时值不超过排放限值的200%。
3.计算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15%时的排放浓度作为达标判定的依据。江苏省出台的该标准取消了固定式燃气轮机关于颗粒物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限值要求,既符合燃气轮机的实际排放水平,也减少了社会资源的不必要浪费、避免生态环保执法风险,同时实现了与国际通行标准的接轨。在达标判定上,参考了欧盟等国际上的达标判定方法,并根据国内实际情况,确定了综合达标判定方法。并且明确启停机及50%以下负荷为豁免负荷阶段,豁免负荷阶段的排放数据不计入污染物有效小时均值的计算。既满足了企业的实际情况,又能更好的执行和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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