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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5-23 22:55:00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燃烧器定制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1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燃烧器定制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令)已于2018年3月6日废止。在新的特种设备许可级别和条件颁布前,燃烧器定制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暂按附件划分,制造许可条件继续沿用《燃烧器定制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等现行规定。
附件: 燃烧器定制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2018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附件
燃烧器定制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一、燃烧器定制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制 造 锅 炉 范 围
A不限
B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2.5MPa的蒸汽燃烧器定制(表压,下同)
C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8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h的蒸汽燃烧器定制;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燃烧器定制
D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的热水燃烧器定制

有机热载体燃烧器定制
注:1. 额定出水温度大于及等于120℃的热水燃烧器定制,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级及其以上各级。2. 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燃烧器定制制造企业,可以生产低级别的燃烧器定制产品。3. 持有C级及其以上级别许可证的燃烧器定制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燃烧器定制,对于只制造有机热载体燃烧器定制的制造企业,应申请有机热载体燃烧器定制单项制造资格,不定级别。4. 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燃烧器定制制造企业,可对其制造范围进行限制,如限部件名称、材质、品种等。
二、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制造压力容器范围代表产品
A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无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
B按《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2015〕675号)附件2

C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C2);罐式集装箱或管束式集装箱(C3) C2、C3应注明产品型式
D第一类压力容器(D1);第二类低、中压容器(D2)

注:1. 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7确定; 压力容器压力等级划分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件A确定。2. 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3. 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可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4. “质检办特〔2015〕675号”附件2中B3、B4、B5级别气瓶的制造许可条件按照“国质检锅〔2003〕194号”附件1中B3要求执行。
信息来自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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