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广州全市“禁燃”,企业改造或淘汰
燃烧器定制为巩固和深化广州市工业燃煤污染治理成效,促进煤炭消费总量削减,进一步完善高污染燃料及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烧设施的环境管理机制,近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穗府规〔2018〕6号,简称《通告》),将广州全市范围划为“禁燃区”,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http://cache.tv.qq.com/qqplayerout.swf?vid=g0606zsu161《广州全市“禁燃”,企业改造或淘汰
燃烧器定制》友情提示:如果你是手机访问上本页面,建议在wifi环境下点击链接观看!(土豪直接忽略此提示)
《通告》由10条7部分内容构成,包括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选择类别、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新建及销售管理原则、高污染燃料及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烧设施管理要求、集中供热范围内燃烧设施管理要求、工作分工、专用词汇及文件相关说明等。《通告》具有如下创新性特点:一是《通告》首次将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扩大至全市范围,对全市所有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按照同一标准进行环境监管,确保管理措施的公平性。二是《通告》选择环境保护部《高污染燃料目录》中最严类别(第Ⅲ类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类别,进一步严格了煤炭、生物质等燃料及其燃烧设施的管理。三是《通告》在2015年制定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高污染燃料
燃烧器定制的通告》(穗府〔2015〕13号)基础上,进一步按照
燃烧器定制等燃烧设施的规模大小明确了分类管理要求,其中65蒸吨以上火电机组及自备发电
燃烧器定制须于2018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蒸吨及以上
燃烧器定制要求分时段逐步加强环保管理,2019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淘汰;同时对原通告中20蒸吨以下及2004年前使用的20蒸吨以上
燃烧器定制的暂缓整治条件进行了细化,要求该类
燃烧器定制最迟于2019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淘汰。通过上述要求,到2019年底,全市除火力发电、热电联产及个别集中供热
燃烧器定制可保留外,其他
燃烧器定制全面完成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四是《通告》深化了生物质
燃烧器定制强化监管要求,明确生物质
燃烧器定制执行燃气标准,要求生物质
燃烧器定制安装在线监控设施,2019年1月1日起依法公开排放信息。据了解,近年来广州市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以控制和减少煤炭消耗量为抓手,大力推进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淘汰,促进能源结构不断优化。目前,广州市已有35台燃煤发电机组以及企业自备发电
燃烧器定制完成“超低排放”改造,1298台高污染燃料
燃烧器定制完成淘汰、清洁能源改造或污染治理,工业窑炉等其他炉灶基本完成整治,全市工业燃煤治理工作不断深入。2017年广州市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2013年增加34天,PM2.5平均浓度三年间下降了18微克/立方米,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提升。据介绍,《通告》是今后广州市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广州市环保局将会同各区和各相关部门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综合措施,继续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为实现空气质量稳定达标不断努力。同时,保护环境、淘汰高污染燃料及其燃烧设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广州市环保局呼吁相关企业积极响应,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按时落实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淘汰、清洁能源改造或治理,在用燃烧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以实际行动支持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为促进广州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能源结构调整,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做出贡献。
下附原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穗府规〔2018〕6号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促进煤炭消费总量削减及清洁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以下简称《高污染燃料目录》)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并进一步完善禁燃区内燃烧设施的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广州市行政区均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二、本市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Ⅲ类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类别。 三、在禁燃区内,除纳入本市能源规划的环保综合升级改造项目外,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 四、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增高污染燃料销售点。现有的高污染燃料销售点,除本通告第五条规定的当前可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单位外,不得向本市内其他组织或个人销售高污染燃料。 五、在禁燃区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及其燃烧设施按以下规定逐步强化管理: (一)单台出力65蒸吨/小时以上的高污染燃料
燃烧器定制,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拆除、改燃清洁能源或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业主单位应在改造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书面告知辖管环境保护部门,承诺大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燃气机组排放水平;辖管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环境管理需要,按照燃气机组排放标准对其实施相关环境管理工作。 (二)2004年后启用的单台出力20蒸吨/小时及以上、6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高污染燃料
燃烧器定制,应采用节能环保燃烧方式,配备高效脱硫、降氮脱硝、除尘设施,安装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或燃用清洁能源。2019年12月31日前,除集中供热设施外,该类
燃烧器定制应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 (三)未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高污染燃料
燃烧器定制的通告》(穗府〔2015〕13号)规定在2015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的单台出力20蒸吨/小时以下、2004年及以前启用的单台出力2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高污染燃料
燃烧器定制,由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有关规定查处。 纳入“退二”或集中供热规划、符合穗府〔2015〕13号文有关规定可暂缓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的
燃烧器定制,应经辖管相关部门批准。经批准延后“退二”或纳入集中供热时间在2019年6月30日以后的
燃烧器定制,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经批准延后“退二”或纳入集中供热时间在2019年6月30日前的,暂缓期限可延长至其批准延后时限。 经批准可暂缓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的高污染燃料
燃烧器定制,业主单位须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大对其日常监管力度,若在检查(含在线监测)中发现暂缓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的
燃烧器定制出现排放超标等违法行为2次及以上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
燃烧器定制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四)水泥厂窑炉应配置高效治理设施,脱硫、脱硝、除尘效率分别达到85%、60%、99%以上。除因生产工艺等客观条件制约、经论证需沿用高污染燃料的,高污染燃料窑炉及其他类型炉灶等分散燃烧设施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 (五)农村地区生活用高污染燃料设施逐步推动改燃清洁能源,其他民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 (六)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以及工业废弃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按照高污染燃料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七)
燃烧器定制煤炭含硫量应在0.6%以下,灰分应不超过15%;油品含硫量应在0.8%以下。 六、本市已建成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分散燃烧设施,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淘汰拆除,改用集中供热;此后新建成的集中供热管网,其覆盖范围内的分散燃烧设施应在集中供热管网建成后3个月内淘汰拆除,改用集中供热。 七、在禁燃区内,生物质成型燃料及生物质燃气燃烧设施按以下规定管理: (一)生物质成型燃料
燃烧器定制及生物质燃气
燃烧器定制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广东省
燃烧器定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燃气
燃烧器定制排放限值。国家或广东省发布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
燃烧器定制强制性排放标准后,从其新标准。 (二)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
燃烧器定制及生物质燃气
燃烧器定制的企业,均列为本市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建设,并与辖管环境保护部门联网;2019年1月1日起按照重点排污单位有关规定,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八、各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等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依职责落实禁燃区管理工作。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由环境保护、质量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查处。属于违法建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镇人民政府依照《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有关规定查处。 (三)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推进落实集中供热建设,组织、引导高污染燃料设施向工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集聚。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天然气管网建设,促进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燃清洁能源。 (四)市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部门应依职责加强对煤炭、油品、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质量监管,依法对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燃料的行为进行查处。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对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辖内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改用清洁能源或治理工作,依法落实对各类燃烧设施及燃料的监管。 九、本通告有关专用词汇说明。 (一)《高污染燃料目录》第Ⅲ类燃料组合类别,包括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
燃烧器定制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
燃烧器定制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生物质成型燃料
燃烧器定制的高效除尘设施,是指袋式除尘设施,或旋风加袋式除尘、电袋除尘等两级、多级除尘高效治理设施;配套静电除尘等其他类型除尘设施的,除尘效率应确保达到99.9%以上。 (三)超低排放改造,是指对燃煤机组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环保升级改造,改造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燃气机组排放水平(即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标准立方米、35毫克/标准立方米、50毫克/标准立方米);鼓励按照本市要求实施超洁净排放改造,进一步将烟尘浓度下降至5毫克/标准立方米。纳入本市超洁净排放改造试点要求的
燃烧器定制(机组),烟尘浓度必须达到5毫克/标准立方米。 (四)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
燃烧器定制,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生物质成型燃料工业
燃烧器定制技术条件》(DB44/T1510-2014)。国家或本省出台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
燃烧器定制强制性产品标准后,从其新标准。 (五)生物质成型燃料,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工业
燃烧器定制用生物质成型燃料》(DB44/T1052-2012)。国家或本省出台生物质成型燃料强制性产品标准后,从其新标准。 (六)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是指未经加工成型的树木、秸秆、锯末、蔗渣、稻壳等农林剩余物。 (七)集中供热覆盖范围,是指满足区域供热规划要求,以热源点为中心覆盖半径15公里区域范围,且具备提供集中供热条件的情况。 (八)本通告所述的单台出力规模,是指蒸汽
燃烧器定制规模,热水
燃烧器定制、导热油炉及其他热载体
燃烧器定制的出力规模对应参照执行。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告生效之日起,此前本市相关管理文件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2日(内容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环保局)